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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李华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4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059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莉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华,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月光岛音乐茶座业主。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李华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著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将原告享有的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音乐作品《小芳》、《笑脸》、《珠穆朗玛》、《渴望》、《晚秋》、《好日子》、《阿莲》、《牧羊曲》、《走四方》、《中国娃》、《爱情鸟》、《快乐老家》、《花好月圆》、《青藏高原》、《女人是老虎》、《祝你平安》、《好人一生平安》、《父老乡亲》、《少年壮志不言愁》、《红旗飘飘》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合理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小芳》、《笑脸》、《珠穆朗玛》、《渴望》、《晚秋》、《好日子》、《阿莲》、《牧羊曲》、《走四方》、《中国娃》、《爱情鸟》、《快乐老家》、《花好月圆》、《青藏高原》、《女人是老虎》、《祝你平安》、《好人一生平安》、《父老乡亲》、《少年壮志不言愁》、《红旗飘飘》;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880元,共计1488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小芳》、《笑脸》、《珠穆朗玛》、《渴望》、《晚秋》、《好日子》、《阿莲》、《牧羊曲》、《走四方》、《中国娃》、《爱情鸟》、《快乐老家》、《花好月圆》、《青藏高原》、《女人是老虎》、《祝你平安》、《好人一生平安》、《父老乡亲》、《少年壮志不言愁》、《红旗飘飘》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621号公证书,证明李春波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2、(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44号公证书,证明富钰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43号公证书,证明陈翔宇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4、(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61号公证书,证明李幼容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5、(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73号公证书,证明臧云飞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6、(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46号公证书,证明易茗(系笔名,原名李南冈)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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