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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世红诉被告上海孚启光电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4:58商业秘密网

  三、驳回原告杨世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孚启光电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日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上海孚启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0元,被告珠海市金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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