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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孙朋飞、杭州恒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0:52商业秘密网

  庭审中,恒立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提供给孙朋飞销售的。
  另查明,孙朋飞系南京亿源市场华联五金经营部经营者,资 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及配件销售。恒立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6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0万元,经营范围为 制造、加工五金、机械配件、装饰材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销售五金器具、装饰材料、机械配件、卫生洁具等。 恒立公司注册的第5600588号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0年4月14日,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属铰链、金属合页、金属门把手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530068989.1的“门把手面板(H70 P)”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雅洁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 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人,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鉴于恒立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提供给孙朋飞销售的,雅洁公司在孙朋飞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 护范围;2、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 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 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 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 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 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结合雅洁公司、恒立公司的庭审比对意见,本院认为,被控 侵权产品的面板整体呈薄形矩状体,面板上部设置可供把手穿过的把手孔,面板下部设置有锁胆孔,面板正面中央部位设置有类 似篆书的若干“福”字的装饰性图案,呈正置图案与上下翻转之 后再左右翻转的上述图案首尾连接状。上述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 一致,而这些特征构成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门把手面板现有设计 的设计要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针对雅洁 公司、恒立公司在庭审中指出的不同之处,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面板部分的“福”字装饰性图案为四组八个,比涉案专利少 一组两个,上述图案呈由与“福”字呈镜像对称的字和上下翻转 之后再左右翻转的上述镜像对称字首尾连接状,但总体上仍以正 置和翻转等方式将若干整体外轮廓线呈矩形的“福”字元素首尾 相连并呈纵向排布,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部分与涉案专利主要形状、整体比例一致,“福”字少量连接线略有差异,但上述部分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小,且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形状、 整体比例。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部分与锁胆、把手等共同构成被 控侵权产品。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 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同为门把手面板相关产品,故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ZL200530068989.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 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焦点2,恒立公司确认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提供给孙朋飞 销售的,雅洁公司在孙朋飞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故 ,恒立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雅洁公司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包括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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