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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郝军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韩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姿多彩电子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3:42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63号

  原告:郝军。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朱枫、张慧英。
  被告:深圳市韩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良。
  被告:深圳市多姿多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中华。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
  委托代理人:张翎、刘鹏起。
  原告郝军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 里巴巴公司)、深圳市韩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王公司) 、深圳市多姿多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姿多彩公司)、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军的委托代理 人任宝新,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枫、张慧英,同方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刘鹏起到庭参加诉讼。韩王公司、多姿多彩公司经 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军向本院诉称:郝军于2012年5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专利号为201130380189.9,名称为:便携式音箱(K30)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 日为2012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按时交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 有效状态。自专利产品上市以来,因其独特新颖的设计受到广大 消费者的亲睐,并深受客户喜爱,成为便携式音箱行业最畅销的 一款产品,销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后郝军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 由被告生产制造的涉嫌侵权产品,造成郝军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大 量下降。郝军的委托代理人通过韩王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络销 售平台上的网店购买到涉嫌侵权的产品。深圳市公证机关对整个 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涉嫌侵权的产品标明出品人为多姿多彩公 司,包装及产品显著位置上均标注有同方公司的商标。经对比,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只有极为细微的差别,依法已经构 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在没有任何前期投 入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的便携式音 箱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恶意侵犯郝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郝 军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阿里巴巴 公司、韩王公司、多姿多彩公司、同方公司停止对郝军专利权(Z L20113038××××.9)的侵犯,立即撤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 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阿里 巴巴公司、韩王公司、多姿多彩公司、同方公司构成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郝军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 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3.阿里巴巴公司、 韩王公司、多姿多彩公司、同方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一、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审查 义务。在郝军起诉前,答辩人阿里巴巴公司从未收到过郝军的举报,对侵权之事无从知晓。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 立即通知卖家,要求其核查涉案商品信息。阿里巴巴公司在比对 外观设计专利及涉案商品并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涉案商品有可 能涉嫌侵权,即要求卖家将涉案商品下架。目前,涉案的店铺内 已无该商品的信息。同时,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实施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行为,即必须有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或者接到权利人有效 通知后未删除侵权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 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但目前郝军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 上述事实。并且,《侵权责任法》也从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 未收到权利人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审查海量商品中的侵权信息, 这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二、阿里巴巴公司与韩王公司之 间并没有共同的行为。阿里巴巴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 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阿里巴巴公司既非涉案商品信 息的发布者,也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依法不承担停止许诺销售 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明 确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 网信息服务业务),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既不发布商品信息也不 销售涉案商品。所有在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是 网店的经营者,而非阿里巴巴公司。本案中,涉案商品的信息由 卖家发布,涉案商品也由其销售,与阿里巴巴公司无涉。因此, 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郝军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依法不承担停止 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阿里巴巴公司在 事前、事后均尽到了注意义务。卖家作为会员入驻阿里巴巴网络 时,阿里巴巴公司在对其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时,会同时提示其了解《服务协议》并签署该协议。该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 项的C款明确要求会员:“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 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不适合在阿里巴巴平 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 及各类规则的信息”。2011年修订的阿里巴巴规则第六十一条也 申明,阿里巴巴公司对会员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 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将进行删除。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在会员 入驻阿里巴巴时已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事项的提醒,尽到了事前 的注意义务。阿里巴巴公司也尽到了事后的审查义务,在收到起 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经比对认为涉案商品有可能涉嫌侵权,即 要求卖家将涉案商品下架。综上,阿里巴巴公司认为,郝军对阿 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郝 军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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