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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汪文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6: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011号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雅琴。
  委托代理人眭群。
  被告汪文定。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诉被告汪文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步步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眭群、被告汪文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步高公司诉称,其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知名企业,2002年原告所有的“步步高”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步步高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并于2005年荣获“2005CCTV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大量财力,但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步步高公司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汪文定经营手机通讯业务,经步步高公司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从事销售假冒其商标专用权手机的行为,2011年8月25日步步高公司委托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购得与其注册商标“BBK”近似的“BKK”手机一部,现场取得购物票据一张。汪文定未经许可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手机,侵犯了步步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步步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2011)东虎证合字第50号公证书;
  证据2、(2011)东莞南华证合字第312号公证书;
  证据1、2证明步步高公司合法拥有第1634490号“BBK”注册商标。
  证据3、(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164号公证书,证明汪文定销售与步步高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手机产品。
  证据4、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汪文定的主体资格。
  证据5、公证费、查档费及购买侵权手机收款收据,证明步步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汪文定辩称,原告方举证的收款收据并非其经营的手机店出具,其也未出售过本案公证书中涉及的手机,BKK与BBK不是近似商标,且手机并非其制作,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对除证据3之外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1、2、4、5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的合法性、关联性,因被告持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裁判理由中作出具体分析和认定。
  经审理查明:步步高公司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1634490号,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话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9月13日。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定手机店成立于2010年6月21日,系被告汪文定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手机、配件零售、手机维修服务。2011年8月16日,南京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1年8月25日,该处公证员殷某与公证员助理赵某及步步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曾婉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南摆宴街门头为“富康手机店”的商店,由吴某入店购买售价350元带有“”标识的手机一部,并现场取得收款收据1张。董某对商店门头、所购商品以及收据进行了拍照,并对收据复印后将商品和收据原件装入档案袋封存,再交由申请人保存。2011年9月27日,该公证处就此出具(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164号公证书。(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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