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荣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张知民初字第0094号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秋秋,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荣祥,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家家乐商店业主。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肖荣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小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秋秋、被告肖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小泉公司诉称,“张小泉”品牌成立于1663年,为中华老字号、刀剪行业中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张小泉”商标品牌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信赖。2010年10月23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授权许可原告张小泉公司依法使用“张小泉”商标图案、字样及组合并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调查,被告肖荣祥经营的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家家乐商店(以下简称为家家乐商店)店铺从事销售假冒第1798792号、第129501号“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在家家乐商店购得假冒商标权的涉案弹簧纱剪2把。故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荣祥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原告张小泉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391号公证书、(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1775号公证书,证明张小泉集团是第1798792号、第129501号“张小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394号公证书,证明“张小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3、(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393号公证书,证明“张小泉”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
证据4、(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6770号公证书及实物、购物凭证;
证据5、鉴定证明;
证据4-5证明被告销售了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证据6、张小泉集团出示的“张小泉品牌使用许可授权书”,证明张小泉集团授权原告张小泉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并对侵犯商标行为进行维权;
证据7、公证费收据;
证据8、律师费发票;
证据7-8证明张小泉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9、被告经营的家家乐商店工商登记,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肖荣祥答辩称,我没有卖过“张小泉”品牌的剪刀,我开给原告的收据上未注明是“张小泉”剪刀。因此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荣祥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肖荣祥对原告张小泉公司举证证据4-5质证认为:原告到我处取证未通知我本人签字,未请工商、质检部门参加,而且委托的公证处是外地的,未有录音录像,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实物封存状态表示无法确认。对证据7-8中的发票质证认为不是为本案支出的费用,不予认可。但被告均未提供相反证据,其对原告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张小泉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129501号“张小泉”文字及图商标系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81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后经多次变更注册事项及续展,现该注册商标权人为张小泉集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剪刀等商品,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2年6月28日,张小泉集团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98792号“张小泉ZHANGXIAOQUAN”文字及图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2012年6月13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7日。1997年4月9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的“张小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张小泉”又被原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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