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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6: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丝宝工业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良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一村2号1层1室,2室。
  负责人阮三九,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友荣。
  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以下简称复兴一村药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代理审判员赵千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恩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上诉人同济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良军、被上诉人复兴一村药店的委托代理人阮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恩贝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前列康”商标为驰名商标。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产品荣获中国药品品牌榜)投放市场已近三十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份、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我公司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近年来,我公司在央视及全国各省卫视累计投入市场的广告(媒体)费用高达数亿元。“前列康”产品已成为同类产品中消费者首选品牌。经我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同济堂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医药连锁企业,被告复兴一村药店是其分支机构。复兴一村药店在明知侵犯原告“前列康”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在当地向广大市民(患者)销售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列保康”,经查:涉案产品实为三无假冒伪劣药品。尤为恶劣的是,被告同济堂公司因多次侵权被我公司诉至法院后拒不整改,其主观故意明显;两被告同时也销售我公司的正牌“前列康”产品,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两被告未经我公司允许,亦未取得我公司的任何授权,为谋取利益置法律于度外,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我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同济堂公司一审辩称:1、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复兴一村药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其自行购进,并非我公司配送,我公司未参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公司与复兴一村药店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复兴一村药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3、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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