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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梅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7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马梅君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 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001819.6“玩具(蛙王酷宝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
  二、被告马梅君赔偿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 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马梅君负担225元。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马梅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 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 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 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 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棉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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