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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告李洪与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0:38商业秘密网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02063××××.5“用于麻将桌的 载物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鉴于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的,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3、被告是否实施了销售被控 侵权产品的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 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 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 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 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原告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权利。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被告对此 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包括支架本体、紧固装置,紧固装置包括上紧固盖和下紧固盖,下紧固盖上设有连接柱,支架本体上设有紧固装置连接孔,连接柱下段穿于紧固装置连接孔内,支架本体可绕连接柱下段旋转,上紧固盖上设有紧固孔,连接柱上段穿于紧固孔内,连接柱内设有安 装孔,其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 产品落入专利号为ZL20102063××××.5“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焦点2,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技术,并以三张电脑中存储的照片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照片仅 为被告单方截屏的电子数据,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其权 利要求1不仅涉及专利产品的上下部件,也包含了其内部结构及连接等技术内容,而上述照片未显示内部结构、连接方式等技术特 征。故该证据不能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系在涉案专 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形成并被公开,亦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了该证据展示的技术方案。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 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专利号为ZL20102063××××.5实用新型专 利权。
  针对焦点3,被告确认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并当庭确认进行了销售。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生产模具的主张理由正当 ,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 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 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事 实,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销售时间、销售规 模、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 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 2011年6月22日;2、被告成立于2011年7月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5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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