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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来本院退费;被告夏六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对 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 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 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 0006575515001。

  审 判 长  王江桥
  审 判 员  申正权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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