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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李香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4:0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394号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闫东伟。
  被告:李香英。
  委托代理人:张亮、王登远。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诉被 李香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闫东伟,李香英的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全圣公司诉称:全圣公司系台资企业,生产专业产品 包括高级太阳镜、钓鱼眼镜、高级金属框、高级板材框及各种 镜片,旗下拥有品牌为时尚的“prosun保圣偏光太阳镜”、奢 华的“sunmode圣摩登时髦太阳镜”、专业的“ixron艾克朗” 三个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国际品牌。多年以来,全圣公司以中国大陆为中心,产品远销欧洲、北美、日本、澳洲及东南亚等 地区及国家,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全圣公司生产的“”、“ ”太阳镜,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全圣公司在产品质量上以“全产业链质量控制”为核心,对产 品的外观设计上更是不断创新,使其更富美感,特别是儿童太 阳镜,针对儿童活泼可爱的天性,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用于专项开发设计符合儿童配戴需求并能满足其喜好的多款儿 童太阳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四十多项专利。全圣公司生产的儿童太阳镜已成为儿童购买太阳镜的首选商品。2012年7 月25日,全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眼镜(甲 壳虫)”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23034××××.0,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2014年3月 ,全圣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李香英销售的眼镜产品侵犯了该外观设计专利,遂于同年4月1日对李香英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李香英在未经全圣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全圣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判令:一、李香英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 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二、赔偿全圣公司经济损失 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李香英承担。
  被告李香英答辩称:一、李香英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现已受理。根据证据来看,全圣公司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二、李香英销售的眼镜系从李德明处合法购买取得,李香英并不知道上述眼镜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产品,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李香英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李香英和李德明是老乡,李德明了解到李香英 在杭州销售眼镜,经双方磋商,李香英答应帮李德明销售眼镜 ,约定一年结算一次。李香英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 情,其与李德明是通过正常的、合法的商务渠道认识后成为其 代理商,销售行为是善意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香 英也不具备生产能力,根本就不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因 此,全圣公司要求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所用模具的诉讼请求根本 不能成立。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即 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 、李香英没有给全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 极少,所获的利益极少,全圣公司索赔十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李香英从2014年开始从李德明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购买的数量少,至全圣公司起诉为止总销售不超过十副,现已将相关产品全部退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全圣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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