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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1: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知刑初字第000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户。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传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园检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中止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严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至2012年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苏州市吴中区西塘北巷7号3幢102室,采用购买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商标标识,对收购的空硒鼓加墨填充的手段,制作假冒上述品牌的硒鼓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盛某、裘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并出示了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惠普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意见、银行卡交易记录、送货单、手机短信、商标注册证及注册证明、扣押物品的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HP”、“”、“”商标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均系惠普发展公司。“HP”商标(注册号1330533)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盒式油墨、盒式(墨)调色剂;“”商标(注册号为4214859号)、“”(注册号为4214858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类)包括:印刷合成物(油墨),印刷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印刷机和复印机用调色剂盒,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雕刻油墨,印刷膏(油墨);注册有效期限均至2017年8月6日止。“”商标(注册号为5773358)亦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为佳能株式会社;“Cano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打印机,传真机或复印机用硒鼓,打印、复印、传真以及扫描多种功能的机器用硒鼓;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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