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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视角:TPP版权规定站不住脚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5-06-08 09:28商业秘密网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应当是12个环太平洋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TPP还纳入了一些具有争议的知识产权规定,如要求所有成员国将最低版权保护期定为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如此一来会迫使6个国家将他们的版权保护期再延长20年。一些专家强烈批评了这一版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他们认为这是与版权法的目标相对立的。此外,这种版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还与美国版权局的立场对立。美国版权局一直以来都试图缩短美国版权保护期规定的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的期限。
  TPP的支持者们称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做法带来了重要的公共政策益处。例如,更长的版权保护期能够促进新作品的创造。
  如果这就是版权保护期延长的理由,那么TPP做得有些过头了--因为这种做法将新创造的作品以及已经存在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都延长了。
  四位法学院教授2012年撰写的法律评论写道:“你不能鼓励去创造已经存在的作品。因此,对于已经存在的作品而言,版权保护期的延长只会给现有权利人一笔意外之财,却没给社会大众带来任何相关的好处。”许多其他专家也赞同这种观点。
  而赞成者们辩称针对现有作品版权保护期的延长会鼓励版权权利人在保护和修复现有作品方面进行投资,从而为社会大众带来了好处。
  行业游说集团美国电影协会(MPAA)负责国际事务和贸易政策的副总裁阿尼萨.布伦南(Anissa Brennan)说:“除非原始作品受版权保护,否则没有公司会在保护和修复作品方面进行投资。我认为如果没有版权,那么将没有一家公司愿意这么做。”
  一直以来,版权已被证明是鼓励人们花费时间和金钱创造原始艺术作品的一种方式。鼓励保护和修复作品是针对版权而言的新的和不确定的理由。没有研究能够提供经验证据来证明需要版权来鼓励作品的保护和修复。然而,却有重要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反的结论。许多作品是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后被保护和修复的。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团体长期以来一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保护和修复此类公共领域作品。
  新作品新国际标准
  支持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人辩称需要将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来鼓励新作品的创造。理论上而言,这一较长的版权保护期能够提供额外的激励,将给一些作者额外的收入以使他们能够从事他们不会被烦扰的项目。然而,现实中却没有出现这类证据。没有任何经验性研究表明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版权保护期不能给艺术家提供足够的动力,或者作者有生之年加上70年的版权保护期能够明显增加额外新创作的作品数量。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已经足够长了--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因此,将保护期再增加20年不会给作者带来任何真正的动力。
  渥太华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盖斯特(Michael Geist)说:“没人能够令人信服的说人们因为版权保护期只到作者死后50年而拒绝创作作品,或者因为保护期被延长至70年而特意为此去创作作品。”
  最终,TPP规定的支持者们称用新的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来统一所有相关各国的国家法律会带来贸易利益。
  布伦南说:“版权保护期直到作者死后70年是国际标准。已经有90多个国家使用这一标准。任何对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人都会对统一的规则(包括这一规)则感兴趣的。”
  其他专家不同意这种看法。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玛歌特.卡明斯基(Margot E. Kaminski)说:“如果我们将全球多边协议作为指标的话,那么版权保护期的国际标准应该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这一标准在《伯尼尔公约》的第7(1)条中有所规定,并且被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第9条当中。”
  许多国家采用的是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作为版权保护期,但是这并不是达成了国际共识的结果。卡明斯基说:“这充分反映出了美国在国际上通过针对不那么强大的国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进行的欺凌弱小的行径。”(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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