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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一专利法庭的探索性观点(2)

发布时间:2015-06-08 09:33商业秘密网

  还有其他的一些没有在报告中提及的理由相信二元分立问题也许并没有想象中严重。也许最重要的是,由就二元分立做问题进行裁定的当地或区域法庭的合议庭对是否中止侵权诉讼做出自由裁量。这不仅是防止禁令时间差的唯一可能手段,而且可以将专利权人置于不利地位,即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先于侵权案得到宣判。
  禁令风险
  如前面所解释的,对二元分立的担忧和在多个成员国获得禁令的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可以预料的是,那些希望获得禁令和预计自己将成为禁令实施对象的人对禁令力度的期望程度并不相同。该报告还记录了制药行业及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截然不同的观点。制药行业的受访者对禁令采取积极的或中立的态度,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受访者非常则非常担忧。这也是担心泛成员国的强制令,或它所产生的威胁会被“专利流氓诉讼”所利用。这一担心是根据的在美国运作的该领域公司根据自身经验提出的:“专利流氓在美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新的UPC系统必须要避免。”还有一个问题是制药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都认为存在的,即本地法官和区域分支机构的法官将面临向‘专利权人友好型’转变来争取业务的压力,这也就是说,会更容易授予禁止令。
  对UPC体系中流氓活动所持有的担忧是否必要?在这方面UPC和美国法院当然有许多的不同。特别是,正如一位受访者指出的,对专利流氓的恐惧有可能被夸大了,因为败诉方将支付诉讼费这这一UPC规定会产生寒蝉效应。相较于UPC,美国并没有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的规则,因而,专利流氓使提出侵权指控几乎处于零风险。此外,如前所述,UPC各部门有中止侵权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先就专利有效性进行审判。这对“专利流氓”可能是一个巨大的不利。
  此外,实施二元分立的可能性也伴随着在UPC中央机构实施侵权和撤销诉讼合并的可能性。这种整合立即移除了专利权人通过挑选法院带来的优势。同样,如果涉嫌侵权在欧盟地区的发生地隶属于三个或更多地区分支机构(正如大多数案件的情况),则被告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中央机构审理。
  撤销风险
  报告指出,泛成员国的专利撤销是医药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但是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对此却没那么担心。这是由于医药行业的产品比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往往依赖于数量更少的专利(通常只是一项专利)的保护。因此,UPC中央机构撤销专利对医药公司损害非常大:“如果一项关键的有价值的专利被撤销,有可能对相关企业的股价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一位受访者说道。
  报告报告认为UPC短期听证会和主要基于纸面的系统与德国、荷兰的这些系统存在相似之处。相较于听证会通常是漫长和深入的英国,就撤销的成功率来说前者被视为“对专利权人更为友好”。因此,报告指出,UPC有可能对那些捍卫专利者更有利。
  然而,这一理论上的可能性也许只能给制药行业的专利人带来一些慰藉,但是却不可能鼓舞那些担心“专利流氓”的信息通信技术公司。
  报告指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UPC是否会成为替代欧洲专利局(EPO)的一个撤销诉讼地。现有的看法是UPC不太可能成为EPO的替代品,因为预计它将会在费用和法律收费方面更昂贵。然而,在重要的情况下,它将有可能和EPO同时使用。
  费用
  报告指出新系统的另一个优点是获取UP权利和/或在单一诉讼地进行诉讼的成本效率。报告显示这一点对信息通信技术公司没那么重要,因为与制药及化学行业相比,他们的专利涉及到的国家往往更少。然而,企业内部律师仍然正在就成本利益与撤销风险孰轻孰重进行衡量。
  对中小企业来说,泛成员国的撤销和禁令并非不重要,但是正如报告中所指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成本”。UP续期费用被认为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中小企业经常只在少数国家保护自己的发明。因此,出于激励,中小企业只需缴纳相当于在三个《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寻求保护的续期费用展费。此外,基于价值的收费制度能希望在低案值的案件中鼓励中小企业,虽然其他受访者都持怀疑态度,认为中小企业“对于低案值的赔偿请求干脆倾向于不去法院”。然而,企业内部律师表示在一般情况下,UPC体系的法庭费用将会比德国低,虽然仍然比英国高。(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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