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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专利流氓首先须将软件专利保护期缩短至5年(2)

发布时间:2015-06-08 09:36商业秘密网

  2011年,波士顿大学研究人员发现,专利流氓(PAE)诉讼给美国经济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达到了每年800亿美元。专利流氓提起的5842件诉讼中,90%的被诉公司都是中小企业。
  换而言之,专利流氓似乎大量选择缺乏应对长期法律诉讼所需现金储备的新兴企业和小企业作为诉讼对象,而这些企业通常位于软件创新的最前沿。可以想象,如果苹果或谷歌公司在刚成立时就成为专利流氓的打击对象,那我们的世界将会变得多么不同。电子前沿基金会指出,苹果和谷歌2011年用在专利诉讼和专利购买中的费用均超出其实际研究费用。
  在实践中,专利法的宪法基础已被法律界和商界误读,因此并未促进所谓的“进步”。
  美国在创业及企业运营方面的吸引力广为人知。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发布的2012年经商便利指数排名中,美国位居新加坡、香港和新西兰之后,排在第四位。
  若指数的计算除了考虑创立企业、获得建筑许可及电力和相关设施的便利程度外,还将专利法纳入考量范围,那么美国的排名可能就将发生戏剧性变化--不过对新西兰来说并不会如此。
  2013年5月14日,新西兰众议院提出了一个议案,对软件进行了重新定义:“就《专利法案》而言,计算机程序不是发明,也不是制造方式。”
  在新西兰,软件已经不再是发明,但是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当软件是一个新颖硬件的组成部分时,仍将允许对该软件申请专利。因此,如果一家企业发明了一个搅拌机,其中需要为硬件设计特定的软件,那么这个软件就可以在搅拌机专利下受到保护。
  2013年6月7日,德国联邦议员也做出了相同的举措。该立法机构发布了一项联合动议,要求德国政府确保计算机程序只从属于版权领域,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
  此举保护的是源代码的独创性,而不是该代码的用途。因此,该法律鼓励多家企业都来制作具有单一有用用途的软件,从而促进竞争。
  可以说,相比美国法律,新西兰和德国的专利法修订案对新兴企业和技术巨头提供的保护都要有效得多。
  那么问题就来了,美国为什么不能在现在直接废除软件专利呢?
  也许美国终将会废除软件专利,不过就眼下而言,观察这样的立法对新西兰和德国产生何种影响也许更为明智。废除软件专利可能会打击资本密集型的软件研发活动,或者企业也许会找到更聪明的方法规避这一法律。新、德两国已经选择进行这样的试验,在这时,美国也许最好还是扮演科学家的角色。
  除了废除软件专利,将软件专利的保护期从20年左右缩短至5年或将带来立竿见影的好处。
  首先,正如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高曼(Eric Goldman)在其《福布斯》三部曲系列文章中所指出的,相比需要实验室和制造设备投入的制药和机械产品而言,软件的创新周期要短得多,资金要求也较低。高曼以开源软件的受欢迎程度为例证,认为更短的专利期将使软件开发受益。
  正如在德国,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版权保护源代码、可视布局及文档。五年的保护期能够使创新者从其辛勤劳动中得到回报,同时也不会给全球软件的革新制造任何障碍。
  其次,如果像Ultramercial的广告内容专利等极为模糊和抽象的概念或过于概括和常识性的“发明”能够继续通过专利局的审查,至少5年的保护期可以让这些专利尽早失效。
  5年的保护期只是变革专利法、使之真正“促进科学和有用工艺进步”的第一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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