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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查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十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15 08:53商业秘密网
  为了明确技术事实查明的方式、程序及其具体内容,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事实查明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技术事实查明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什么是技术事实?
  技术事实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涉及专业技术内容的案件事实。
  二、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主要有哪些?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事实,审判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认定;也可以通过专家咨询、专家论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等方式,查明后作出认定。
  三、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应当如何运用?
  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技术事实需要向某领域专家咨询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向该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咨询。
  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事实仅以专家咨询的方式不能得出唯一的咨询结果的,或者涉案技术事实疑难复杂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会查明相关技术事实。
  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事实需要借助专业技术设备检测、检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技术事实进行鉴定。
  对于当事人申请相关专家辅助人出庭对相关技术事实做出说明,或对鉴定人提出质询、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如何进行专家咨询?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用专家咨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根据专业的具体类别,在技术咨询专家库名册中选择相关的技术专家;在与技术专家联系后,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技术专家。
  二是相关案件需向技术专家咨询的,应填写《技术咨询申请表》,报庭长审核批准后,入卷备查。
  三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审判人员可以向技术专家当面咨询,也可以通过向技术专家发出书面咨询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当面咨询应当制作咨询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书面咨询应当制作咨询函,技术专家应就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签字确认。
  咨询笔录、咨询函、咨询答复意见、电子邮件打印件入副卷保存。
  五、如何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是专家咨询的特殊方式,应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一般应根据专家咨询库名录选择涉案技术领域3名以上技术专家。组织专家论证,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前,审判人员应向技术专家发出邀请函,并附当事人争议的技术事实问题及相关技术资料。
  二是专家论证会上,由审判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然后由专家对相关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三是论证会应当制作纪要(或记录),由专家签字确认后入副卷保存。
  六、如何使用咨询意见?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技术专家同意就咨询意见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情况,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认定案件技术事实的证据。
  技术咨询专家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参考,审判人员应当综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技术事实作出认定。(作者:未知,来源:天津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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