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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6-23 08:48商业秘密网

  二、国际上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之立法现状
  (一)美日关于网络商标侵权之立法概况
  在网络商标侵权方面美国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1995 年,美国通过了《1995 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后又于 1999 年通过了《1999 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将反商标淡化从实体延伸到程序,将商标淡化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之一。⑥为了规制擅自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1999 年 11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法》,该法不仅强调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对善意域名注册人和注册机构给予
  正当权益的保障。
  1997 年 12 月 1 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后于 1998 年 9 月 1 日与 1999 年 1 月 1 日两次公布修订案。该规则共 43 条,外加一份关于不同通用二级域名下三级域名注册所需不同材料的说明以及一张有关费用的明细表。该规则规定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⑦
  (二)WIPO 联合建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8 年 12 月 23 日 WIPO 提出网络域名处理程序的报告中,就域名与商标之间互相冲突法律问题提出初步建议。随后,WIPO 成员国会议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会议在 2001 年一致通过“关于因特网上商标和其他标志工业产权保护的联合建议”WIPO 联合建议最主要的内容是确立了“市场影响规则”,即一个在因特网上使用的标志只要具有商业效果,就应该被看作在某一特定国家地域内使用。
  从上可以看出各国都已经在重视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并不断地修改法律或创造法律以适应千变万化的侵权情形。笔者认为,我国此时也应该要重视这个问题,修正相关法律以对付愈演愈烈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
  三、我国应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之对策
  (一)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事业起步晚,发展快,但管理相对落后,同时由于国内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更显得突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相关立法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对于域名的注册、管理、撤消等方面的事务有一定的约束力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依据现行《商标法》,商标侵权形式主要包括假冒商标,反向假冒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擅自伪造他人商标等四种具体侵权方式。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可以涵盖我们所面临的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但是对于我们所说得像元标记侵权、链接侵权、域名和通用网址侵犯商标权的现象都没有涉及,对于网络商标权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可以看到,除了少数的司法解释真正涉及到网络商标权的保护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大多只是对原有商标侵权形式的规制,几乎没有出现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重要性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其能够为网络商标提供合理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立法上的完善
  首先,作为保护的基本法《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商标权侵权类型,如已经出现的抢注域名和通用网址使公众混淆;用他人商标作链接,而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的网站提供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不正当的在自己网页中埋设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影响正常的搜索结果的等形式。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上的先进经验,制定一些专门的保护法律法规以囊括网络商标侵权的各种情形。再次,要注意商标法、民事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协调,以完善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作者:赖栩栩,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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