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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24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81号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姜瑞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成,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秀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被告麦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9部(李宇春、许巍、郑钧演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部(韩红演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1部(金莎、阿杜、林俊杰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部(何润东、游鸿明等人演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6部(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部(潘莎、孙楠、那英演唱)、中国唱片总公司5部(范琳琳、张也等人演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部(戴娆、满江演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部(陈好、韩庚演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15部(果味VC、孟楠等人演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7部(希亚演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部(周艳泓演唱)、北京乐扑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部(雷诺尔、徐誉滕演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1部(朱哲琴演唱)、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9部(爱戴等人演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部(彭丽媛演唱)等。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音集协分别与上述所列22家(人)著作权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麦秀公司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麦秀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麦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麦秀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9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麦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00元;3、麦秀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29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194元、差旅费235元、查档费100元;4、麦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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