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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8-11 10:12商业秘密网
  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侵权是一种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呈现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
  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凡民事权利,均以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如物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债权即是指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2].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非财产利益会受到损害,而相当多的侵权人则通常因此非法获取了他人应享有的权益。这种非法获益常常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在动因。正是受这种非法获利欲望的趋使,不法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均直接和不断地指向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或称权利内容)。
  著作权和领接权的侵权的这种侵权人的获利性,尤为突出。这也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指出的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保护,权利主体和其他人并不十分陌生。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人们包括权利人在内有时都不是十分清楚、明确的。因此,著作权、邻接权的这种获利性和人们对权利内容的缺乏了解,使得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故意和过失侵权相伴而生并持续增长。
  既然侵权是针对权利而来,侵权纠纷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产生,对于审判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官来说,应当首先研究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和范围,深刻、全面和具体的认识所有保护的对象。这对于正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大有裨益。
  二、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有哪些具体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两类具体的权利。即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进行传播作品而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所以,著作邻接权不在著作权的内容范围内。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汇编权)、出租权、整理权。此外,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等。
  著作权法第一条除规定保护著作权外,还明确规定了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享有的权利。
  三、对一般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
  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再次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第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接触关系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对认定侵权行为有帮助。(作者:蒋志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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