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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8-11 13:4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新原则
  在关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这一问题上,2003年发布并施行的《规定》调整认定原则,从以前的批量认定、集中管理转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在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一问题上的做法越来越理性和成熟。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一直以来所采取的模式,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种模式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在这种模式下,在强调和突出行政机关作用的同时,不仅不能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而且也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商标保护的宗旨不符。其次,这种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比如,一种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也许并不是驰名商标,但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市场运作后,事实上已经驰名,然而在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模式下,很有可能就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此外,这种认定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商标使用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是想方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服务体系,而是把巨大的精力花费在其他方面,其结果就是导致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方面为我国的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政府加快了完善法制、规范行政行为的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一直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所奉行的原则,因此,入世后,为了履行自己的承诺和尽自己作为一名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我国政府在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理所当然地也采取了这一原则和模式。况且,入世后,由于商标法律诉讼案件的必然增加,不管是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节约有限行政资源的角度,原有的认定原则和模式都是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依据其成长规律,可以推断在其形成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经纬问题即所谓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首先,驰名商标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被大量侵权,无非是因为她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建立在商标高附加值之上的可观利益。驰名商标的认定离不开商标驰名这一基本事实状态,而一个商标从普通到驰名,都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比如,某一商标开始并不驰名,但在侵权时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试想,如果该商标在此时仍然没有被有关行政机关主动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如何又能得到保护呢?再比如,某一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被严重淡化而沦为了普通商标,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所有这些对只能提供事先主动保护的行政机关来说,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其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中还存在一个空间梯度的问题。如前所述,商标驰名是一个客观存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空间梯度就表现在一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同时在全世界所有地方都驰名。即便在同一地域由于驰名商标的定位不同,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此,发生商标纠纷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给予驰名商标以法律保护,这类问题同样也只能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过程中坚持驰名商标的市场化运作,反对现实生活中的买名牌现象。当然,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认定模式。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作者:杨贵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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