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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8-11 13:4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投于产品质量提高,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造就所谓的驰名商标,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事实上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需要企业通过持久的扎实努力才能形成,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因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问题和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及其危害
  驰名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作用、广告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由于驰名商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这种商标淡化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同时还损害了同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运作法则所不能允许的。
  (二)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问题
  所谓搭便车,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意指行为人未付出必要成本或只付出较小成本却依靠某种不易察觉和度量的便利条件获得了与成本或付出极不相称的利益。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主要是指由于某种认识及制度原因所导致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的滥用和误用,该行为使得非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获得了同等的法律保护,并进而凭借这种保护在排斥其它市场竞争者的同时获取法外利益。与驰名商标的搭车行为相比,这种行为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它通过对竞争规则的排斥,从根本上损害了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这在某些外国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表现的尤其明显。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某些外国不良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三、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极大价值性,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等手段给予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加广泛的法律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有三种理论认识:商品吸引力受冲淡说;来源地混淆说;无谓竞争说。基于不同的理论来源,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具体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良种不同情况。在我国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市场主体商标意识淡薄,我国的驰名商标被抢注、买断或冷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以及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笔者以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立法工作。
  其次,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驰名商标法律诉讼案件。
  再次,严格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
  主要参考资料
  [1] 黄 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
  [2] 唐广良:《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几个问题》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5期
  [3] 张晓远、刘立峰:《驰名商标的界定及制度价值》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4] 朱兰春:《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及法律防范》北大法律信息网
  [5] 程君轶:《简论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
  [6] 董保霖:《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8期(作者:杨贵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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