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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服装设计的著作权?(2)

发布时间:2015-08-13 09:20商业秘密网

  成衣美术作品应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服装成衣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将服装成衣纳入美术作品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造型艺术作品只能是为了观赏而存在,不能具有使用价值。美术作品应当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实用美术作品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交集。服装成衣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态,呈现出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实用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服装成衣。至于服装成衣的艺术美感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需交由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
  服装成衣既体现实用性,又体现艺术性。但是只有那些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独立的服装成衣,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换言之,服装成衣要想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案例二中的涉案成衣之所以没有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因为系争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出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其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系争服装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而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图形作品该如何维权?
  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样板是在工业化生产中具体应用的各类型板,是依据服装商品的具体需求推放的工业样板。服装样板是服装设计图在工业生产中的具体应用,其同样也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在涉及服装设计图、样板的复制问题时,我国司法实践倾向认为这种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部分的复制。因为服装设计图往往仅大体上体现设计者的构思与理念,服装成衣往往并不是对其简单的立体化,制作成衣还有一个进一步设计与丰富的过程。而服装样板则非常细节化,包含具体的尺寸、大小、装饰的安排、结构等,按照服装样板制造出来的成衣与服装样板基本没有区别。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倾向认为对于服装设计图的复制,并没有体现出对于美学艺术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对于服装样板,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对于服装设计图、样板的维权,还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接触了服装设计图、样板。在案例二中,法院指出,因为不能确信各被告获取了服装设计图,并根据设计图生产成衣,故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保存有原告的服装样板,并且被告所生产服装与原告所生产服装仅存在个别改动,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服装设计只要符合上文所述的条件,就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实践中,须注意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保护,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保护由于处于服装制作的不同阶段而各自具有不同的要求。我国是一个服装生产的大国,服装界抄袭成风势必会影响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著作权保护自动产生,非常适合流行期较短的服装设计领域。对于广大被抄袭的服装生产商而言,正确运用著作权这一武器将是其合理维权的重要途径。(作者: 施小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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