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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8-13 13:51商业秘密网

  二、技木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专利技术,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而公有技术就是为公众所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本文讨论的技术,仅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而不包括公有技术。
  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都是其所有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不同。技术秘密以保密为其生命,一鼓泄密就丧失其价值,而专利技术则是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代价换取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因此。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与对专利技术的保护方式不同。对专利技术的保护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其次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却依各国的实}iv情况不同而不同。例如,在英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法来保护技术秘密;在日本,承认合同关系以外的技术秘密是与企业的信誉财产类似的无体财产或者事实上的财产。用来保护技术秘密的是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观念。当技术秘密受到他人侵害时,权利人有“报害赔偿一请求权”,但没有“禁土实施请求权”、理由是“技术秘密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作为权利性质的东西,强迫第三人承一认其效力”。在德国,用禁止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技术秘密。德国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第厂条规定:“(l)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将因工作关系而得知的营业或企业秘密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授权即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或存心伤害企业主的目的私自向他人透露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罚金:(2)为竞争目的或者个人打算,私自利用或I句他人透露因第1款所指原因,或因违法活动或因违反善良风俗的活动而得知的关于营业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信息.",处以同样的刑罚”。而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前,只有《技术合同法》第39条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二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让方未经转让方的同意掩自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第三人未经许可泄露,使用这种技术秘密,是否应负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现在,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给技术秘密以法律保护。第}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都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G条规定的侵犯技术秘密的不正当手段有三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须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入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5:x}..,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听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浸犯商业秘密。应当注意灼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一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是不是技术秘密的唯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该项技术的所有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果技术所有人对某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保密搭施,那么这项技术就是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例如,美国法院认为,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己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米曾采取这样的保密措施,那么就不能获得保护。只要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措施,那么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竟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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