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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专利化问题评要(7)

发布时间:2015-08-13 14:07商业秘密网

  [13] 陈智超:《专利法--理论与实务》(增订二版),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11页。
  [14] [美]伊恩 C. 巴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第2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组织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15] 根据权威的定义,“所谓电子商务,是指相关各方利用技术作为中介进行的交易,以及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利用电子技术开展的活动。”并依次表现为四种类型:“企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电子商务”、“伙伴-伙伴电子商务”、“消费者-企业电子商务”。
  [16] [美]查克?马丁:《数字化经济》,孟祥成译,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页。
  [17] 转引自 [美]杰弗里?雷波特、伯纳德?杰沃斯基:《电子商务导论》(第2版),时启亮、杨坚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8] [美]伊恩 C. 巴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第2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组织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按该书的页码标示方式,意思是第29章的第8页--笔者注)。
  [19] [美]伊恩 C. 巴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第2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组织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4页。
  [20] 冯震宇:《开创电子商务专利的判决:State Street判决影响电子商务的未来》,载氏著:《智慧财产权发展趋势与重要问题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9页。
  [21] 冯震宇:《知识经济时代之智慧财产权问题与挑战》,载台湾法学会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制改造--研讨会专辑》,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27页。
  [22] 有人针对Google将其“Click-to-Click”申请专利一事发表评论文章时提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于核准商业方法型态专利是出了名的严厉,目前核准率是十分之一。尤其最近很多专家正大声疾呼专利改革,这势必将会减少一些技术特征过于简单或范围过大且已经被广泛使用的专利核准。”余佩珠:《Google 期望将用于行动装置的”Click-to-Call”专利化》,http://www.ipnavigator.com.tw/news/news_view.asp?NewsID=20060216164006,2006年5月8日访问。
  [23] 冯震宇:《知识经济时代之智慧财产权问题与挑战》,载台湾法学会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制改造--研讨会专辑》,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36页。
  [24] 黄晓东:《试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http://www.softscience.gov.cn/view_info_download.jsp?INFOID=6984,2006年6月25日访问。
  [25] 该审查基删除“商业方法”特别处理的章节,并表示:“审查委员曾在处理针对商业方法的权利时遭遇过困难。实不应将该种权利要求归为商业方法,而应将其视同任何其他制程权利要求处理。”刘尚志、陈佳麟:《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发展、分析、创新与策略》,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第82页。
  [26] 美国的专利号的由主分类和次分类组成。
  [27] 赖奎魁、翁顺裕:《保险有专利吗?》,载《政大智慧财产权评论》第三卷第一期,第7-8页。
  [28] 赖奎魁、翁顺裕:《保险有专利吗?》,载《政大智慧财产权评论》第三卷第一期,第13页。
  [29] 赖奎魁、翁顺裕:《保险有专利吗?》,载《政大智慧财产权评论》第三卷第一期,第13-16页。
  [30] 英勇:《胡桃壳里的保险帝国:华人国际保险分析师谈美国保险市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31] 张洪涛、时国庆主编:《保险营销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页。(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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