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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6)

发布时间:2015-08-18 15:41商业秘密网

  3.加大执法的力度,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的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一体化”综合保护手段。“一体化”保护,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也要求在运用法律规定方面实行综合处理。
  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
  (三)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
  目前国际上管理互联网的大多还是依赖各国的立法与司法机构,只有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才是通过一些组织进行管理。因特网的最高国际组织是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雷斯顿市的ISOC(Internet Society,因特网协会),其致力于评价网络政策、技术系统及国际协调。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是1998年10月组建的网络名字数字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通过监管域名监管登记工作,来实现各类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人们希望一个脱离国家权利而独立形成法律体系以及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形成全球性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在当前只是一个梦想。现实中,2001年6月初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宣布启动国际软件盗版“清剿”周活动,全面清除全球各种类型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和组织中的盗版软件。在一周的时间内,在美国、亚洲、欧洲、中东、南非和拉美等国家及地区处理了159宗软件盗版案件,赔偿金额总计达到了620万美元。[10]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要求,其效力能否达至其他国家?长期以来,美国以在政治上打“人权”牌,在贸易方面则打“知识产权”牌为自己捞取利益,已经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所谓的“国际清剿”这一做法,为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中美多次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已经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已经不是单纯的理论之争,而是牵涉到国家经济贸易甚至政治交往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类是在对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协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此间也逐步形成一些共同的规则。在知识无国界、科技发展促进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对知识产权的国际间协调保护,有利于各国相互的尊重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世界变化很大很快,特别是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当代经济社会生活和世界面貌”,电子商务也在改变着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特征最为直接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在不断的完善中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作者:李正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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