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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15-08-18 16:01商业秘密网

  既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世界各国大多综合运用了民事的、刑事的法律责任方式来规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通常存在两种不同方式的立法例:一种是采用实际赔偿原则,即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受害人的是既损害为限;另一种则是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规定侵害人要承担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国外的做法,这对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抽象。实际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既有单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竞合现象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发生民事侵权的情形,如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有罚款责任方式,这样就难免出现对同一种竞争行为同时使用两种性质的责任方式问题,这主要指的是民事赔偿与罚款两种责任方式。而罚款又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很容易出现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冲突。这种冲突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践上的冲突。行政机关往往只注重罚款,而对于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却置之度外,从而使行为人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但既然将某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就应当对该种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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