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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

发布时间:2015-08-31 09:59商业秘密网
  [摘 要]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针对目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现状,竞业禁止是相当有效的手段。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因此,文章将分析TRIPS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并对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
  [关键词]商业秘密 认定 竞业禁止
  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作用也越来越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针对目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现状,竞业禁止是相当有效的手段。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于竞业禁止较为陌生。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因此,文章将分析TRIPS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并对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关于商业秘密和范围的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1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TRIPS第7节中,把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一切符合条件的“未披露的信息”。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表述虽与TRIPS的表述不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之一致,体现了广泛性的要求。
  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它是人们脑力劳动活动的产物,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验总结、信息知识。主要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管理信息,如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2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尽管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国际及各国间有所不同,但在特征上都有其共同之处。这就给商业秘密的认定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一般公认的商业秘密都要具有“经济性”和 “秘密性”。“经济性”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带来经济价值:“秘密性”是指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是不公开的,一般人不能轻易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立法界还提出了“可传授性或转让性”、“历史性”、“风险性”、“无限性”等观点。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认定,最根本的应从其基本特征入手,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作者:蒙艳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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