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北京高院周波:不同类型集体商标的审查规则(3)

发布时间:2015-09-17 13:45商业秘密网

  第三,该案的具体情形。
  该案中,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并未主张其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山東100”系地理标志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有关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特殊规则,对该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加以审查。
  虽然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山东”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由于申请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因此,申请商标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名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特殊情形,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北京高院 周波,来源:知产库)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