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周波:不同类型集体商标的审查规则(3)
发布时间:2015-09-17 13:45商业秘密网
第三,该案的具体情形。
该案中,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并未主张其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山東100”系地理标志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有关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特殊规则,对该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加以审查。
虽然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山东”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由于申请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因此,申请商标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名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特殊情形,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北京高院 周波,来源:知产库)
相关阅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