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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电子执照可自行打印!与纸质执照同等法律效力!(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5-09-17 13:56商业秘密网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

  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部署的改革任务。为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总局于2014年1月制定下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暂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稳步推进”的策略和“领导重视、自愿申请、积极主动、地区具有代表性、经费充足”的原则,确定了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和贵州九省市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部署,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基本完成前期试点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在科学建设、全面推行和广泛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方面积累经验,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为依托,建立全国统一、布局合理、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全国通行应用。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实施大数据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工商系统对电子政务建设全程电子化先行探索,对社会其他领域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和借鉴价值。
  二、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的原则。
  建设、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应遵从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
  (二)应用为先的原则。
  注重总结发现营业执照属性和电子化特性相结合的衍生、增效能力,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功能作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各政府部门及全社会的通行认可和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业务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使用便利的原则。
  一切从用户出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简便可行易操作,既要便利企业登记管理,能够实现全程电子化,也要便利企业使用,能够实现网上公示、亮照,打印、在线、离线查询验证等。
  (四)免费减负的原则。
  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增加企业负担,杜绝搭车收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过程中不得变相“体外”收费。
  (五)安全可靠的原则。
  建立工作机制、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标准,强化技术保障,保障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使用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
  三、试点方式
  以总局电子营业执照根系统为信任源点,遵循总局的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全国统一体系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确保各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之间的互通性和一致性。
  (一)执照格式。
  提供公示版和私钥版两种格式的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地区宜先行全部推行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使用需要自行选择部分地区试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
  (二)发放范围。
  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后随公示系统一并公示。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主体类型上,试点初期先向企业发放,成熟后再向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发放;试点初期先向新登记企业发放,成熟后再向存量企业发放。(作者:未知,来源:工商总局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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