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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专利权≠任性权:谈行使专利权的十大限制!(2)

发布时间:2015-10-12 09:36商业秘密网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只产生于申请日前已完成且未公开的方案上(如公开,则属现有技术/设计,属另一问题),且先用权对抗专利权的行使被限定在原有范围内。
  5权利用尽的限制
  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大多数国家均有关于专利权用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也就是说,对于某个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只能行使一次,因为权利人从一次专利权的行使中获取与该专利权相关的利益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如果在商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允许无限制地行使专利权,不但实际可操作性差,会导致交易混乱,使交易成本上升,还有违专利法立法之初衷,反而更会阻碍商业活动的进行,影响创新技术的应用和进步。
  所以,专利权行使一次便告穷竭,不能针对某个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多于一次地行使专利权。
  6科研及实验目的限制
  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针对专利技术进行的研究与实验活动也是为了改进或提高所述专利技术,从而使人类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创新中进步,当在为此所进行的科研与实验活动中实施专利权时,如专利权的行使造成对上述创新活动的限制,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处所述科学研究和实验是专指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进行的研究和实验,不是指在研究和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例如,为了研究一种拥有发明专利权的改进型烧杯的性能而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就不视为专利侵权,而为了合成一种新型化学制剂使用上述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就可构成专利侵权。
  所以,行使专利权要以不妨碍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具体研究和实验活动为界限。
  7医药行政审批的限制
  医药产品在研发成功后到产品获批上市销售需要经过临床试验及新药申请等多道繁杂的试验及审批程序,往往会耗时几年,如果等到药品专利权到期后仿制药厂才能开始进行上述试验、审批程序,无疑相当于延长了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还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以,针对医药产品或医疗器械行使专利权时,需要考虑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为了行政审批的需要在一定合理时间内制造、使用或进口一定合理数量的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产品是不受相关专利权禁止的。
  8权利懈怠的限制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处分,行使还是不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专利权均应由权利人决定,这也正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所在。但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专利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就可能会对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为平衡社会利益,维护既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发现其专利权被侵害后,两年内不针对被侵害的专利权寻求救济则丧失法律上成功救济的机会,也即丧失胜诉权。但如果该专利侵权行为呈持续状态,则权利人有权对向前推两年时间段内的侵权行为行使专利权。(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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