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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源“净化师”:撤销三年不使用

发布时间:2015-10-15 10: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随着企业的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各大企业均积极进行商标储备,部分商标亦涉及全类注册、防御性保护。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4)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2014年首次突破200万大关,达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截止2014年底核准注册商标共计10027462件。商标申请量空前之高,但涉及实际使用的商标数量与注册量存在较大出入。企业在加大自身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占据了大量公共资源,限制了他人品牌发展的机会,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系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经生产经营者投入实际使用才能产生商业价值。《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
  由此可见,客观上提起撤三申请仅需要满足注册满三年的适用要件,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即任何人。相较其他案件立案标准而言,受限制因素较低。结合现阶段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的发展现状,投入实际使用可能亦只有十之二三。撤三案件申请量在诸多商标行政案件类型中就显得较为活跃。
  参照对抗在先商标案件救济途径,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类型主要限定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权、其他在先权利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撤三申请无主体限制,系举证责任倒置,需被撤销商标所有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审查时会考虑商标标识的对应性、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使用证据的规范性以及是否系在指定期限内使用、使用主体是否对应、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举证等诸多要素,给被撤销商标所有人答辩带来了较大难度。立案门槛低及举证严谨等客观现状,加大了撤销三年案件的成功概率。从部分统计数据来看,撤三案件的撤销成功概率在60%以上,明显高于其他商标行政案件类型。
  撤三在实务中亦被作为商业方式广泛适用,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部分举例分析如下:
  打击恶意抢注--“英超”商标之争: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成立于1992年2月20日,是英格兰联赛系统的最高等级联赛,“英超”成为其在中国的特有称谓。天津市纵横制衣厂于1999年9月16日即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英超YINGCHAO”商标,并在2001年5月核准注册。温岭市德尔特鞋厂于2003年8月27日在鞋商品上,并于2006年5月注册。足球协会总联盟对上述两商标提出撤销三年申请,上述两商标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予答辩,商标局撤销了上述两枚商标的注册。
  “英超”与“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在中国地域具有一一对应性,天津市纵横制衣厂、温岭市德尔特鞋厂申请注册“英超”商标难谓巧合,主观上应有摹仿恶意。但上述两商标均核准注册十余年之久,权利较为稳定。通过在先权利抢注等理由无效或撤销上述商标,有极大难度。从市场经济来看,足球协会总联盟作为“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的最早使用者,并持续使用至今,其持有“英超”商标具有合理性。天津市纵横制衣厂、温岭市德尔特鞋厂作为第25类“英超”商标的持有者,该商标被搁置,并未对社会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足球协会总联盟持有该商标将在更大程度上优化该商标的利用率,提高“英超”的品牌效应。撤销三年给予类似足球协会总联盟申请人又一法律救济途径,可无视在先权利的“诉讼时效”,成为打击恶意抢注的一把利器。
  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比邻”商标之争:佛山市顺德区比邻客栈旅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在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比邻客栈”商标。商标局引证他人在先注册“比邻”商标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了引证商标注册,使得“比邻客栈”获权。(作者:唐有龙,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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