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失效的专利技术(设计)方案即可任性实施? 五种情形不可以!(2)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8商业秘密网

  四、因无效宣告请求失效的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现实中也有很多处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那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就可自由使用了呢?
  专利权有着天然的不稳定性,在我国,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有些申请人将现有专利技术拿来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将现存有效的专利作为影响被请求专利新颖性证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这些情况下被请求专利被宣告无效丝毫影响不到所涉技术方案依然受专利法保护的现实。
  再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也不是终局性的,针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权利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即使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还有可能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现实中也不乏此种案例,使专利无效决定的效力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所以,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也不必然会可以任性实施。
  五、已公开未能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当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估计不会超过50%,那未能获得授权且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就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是否这一部分专利技术信息就可以免费使用呢?
  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理由主要还是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如果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之上有其他有效的专利权,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实施该技术方案就有可能与受保护的在先专利方案构成相同或等同,导致专利侵权。
  所以,未能授权的技术方案也不都是免费午餐。
  结语
  如此看来,除了自申请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专利文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他专利方案都不能被确切地视为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实施的技术方案!(突然想到,小日本说技术上一直领先中国20年是不是以此为参考标准的!?哈哈---哲力刘兴彬律师作于2015.10.14)。(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