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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凤凰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5-10-19 09:11商业秘密网

  国版函【2015】14号

  当事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
  2015年6月8日,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反映当事人涉嫌侵犯该公司《中越战争秘录》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和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凤凰开卷”关于《中越战争秘录》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传播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7月29日和2015年9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与此同时,我局对涉及本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宇枫博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购包括《中越战争秘录》在内的120部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未对《中越战争秘录》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必要审核,上传至当事人运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上进行传播。2013年6月,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中越战争秘录》著作权存在权属问题。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当事人对《中越战争秘录》下线处理,但于2015年1月再次上线该作品。2015年5月1日以后,当事人在其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凤凰开卷”上继续传播《中越战争秘录》。
  经调查,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中越战争秘录》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事人未经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和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凤凰开卷”上传播《中越战争秘录》,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首先,当事人对传播《中越战争秘录》未履行必要的著作权审核义务,应承担过失责任。2012年5月1日,当事人采购北京宇枫博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包括《中越战争秘录》在内的120部文字作品著作权时只抽样审核了10部作品,在本案调查时当事人承认无法确认是否包括《中越战争秘录》,也未发现包括《中越战争秘录》在内的41部文字作品存在授权超期问题。
  其次,当事人对《中越战争秘录》下线后再次上线的行为,应承担故意侵权责任。2013年6月,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传播《中越战争秘录》存在著作权权属问题,之后当事人下线该作品。2015年1月,当事人在明知传播《中越战争秘录》系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中越战争秘录》再次上线,明显是对同一作品的故意反复侵权。
  再次,当事人在授权到期后通过移动终端的方式继续传播《中越战争秘录》,应对此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当事人在2015年5月1日《中越战争秘录》授权到期后,明知传播《中越战争秘录》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凤凰开卷”上继续传播《中越战争秘录》,明显属于故意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和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凤凰开卷”上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侵犯了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中越战争秘录》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事人的上述侵权行为在电脑端和移动端双重进行,传播范围广泛,持续时间较长,点击数量巨大,而且反复侵权,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著作权管理秩序,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时放弃听证权利。(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版权局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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