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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他人专利产品近似

发布时间:2015-10-29 09:29商业秘密网
  法院认为,其区别特征都是使用时看不到或不易看到的部分,相对于整盏路灯而言,特征的不同仅是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蓝晨路灯的设计与鸿宝的产品属于近似,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鸿宝专利的侵权。
  本报讯 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政府一个超过900万元的订单,为横栏镇的路灯改造装备LED 路灯。谁知,其所安装的路灯被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近日,市中院判决了这一案件,侵权企业被判赔85万元。此前,该企业也因同样的侵权行为被判赔5万余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中山市鸿宝电业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LED 路灯(金刚系列)的合法使用人。2012年11月,鸿宝公司发现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展示的拂晓系列LED 路灯侵犯了自己的专利,并且蓝晨公司还把这种被认为侵权的路灯安装到了岐江公路横栏镇路段,遂向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投诉。快速维权中心前去取证后,曾努力调解此案未果,于是鸿宝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晨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蓝晨公司与横栏镇政府签订协议,由镇政府提供岐江公路部分路段路灯给蓝晨公司做LED 灯头改造,其目的在于给蓝晨公司一个展示平台。因此,对此镇政府不支付任何路灯费用,只是提供两年的灯杆广告位使用权,而蓝晨公司则负责提供五年的灯头免费维修服务。
  庭审中,蓝晨公司承认被指控的产品是由自己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但是否认自己侵权。
  经庭审比对,蓝晨公司的路灯相对于鸿宝公司的路灯,相同之处在于:整体外形呈船型,自上而下分别由连接头、灯体、顶盖构成,连接头略突出于灯体,呈类梯形。该类梯形的两边呈弧形向内收缩,灯体由四个相同的LED 模组单元组成,每个LED 模组中间为一个较大的圆形光源,两侧为散热片,且从两侧开始向内凹陷。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蓝晨路灯顶盖呈弧形,鸿宝路灯呈类梯形;蓝晨路灯两侧散热片为纵向排列,且散热片较窄,鸿宝路灯为横向排列,且较宽;蓝晨路灯左右两端各有一条连续的垂直边线,鸿宝路灯没有;蓝晨路灯的顶盖和灯体是平滑凹状过渡,鸿宝路灯则是平直过渡;蓝晨路灯的连接头弧度大、开口小,连接头的图案中间是向阳花,鸿宝路灯的连接头弧度小、开口大,连接头的图案中间是菊花,等等。
  尽管如此,法院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都是使用时看不到或不易看到的部分,相对于整盏路灯而言,上述特征的不同仅是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蓝晨路灯的设计与鸿宝的产品属于近似,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鸿宝专利的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蓝晨公司赔偿鸿宝公司5万元,并支付鸿宝的合理维权费用4100元,合计54100元。
  一审判决后,蓝晨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蓝晨公司对此依然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蓝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然而,正在上诉案件审理期间的2013年10月,蓝晨公司又承接了横栏镇政府的一个总价值为918 万余元的订单,由蓝晨公司为镇政府指定路段安装路灯。鸿宝公司于2014年8月发现,这批安装的路灯依然存在侵权问题,于是再次将蓝晨公司告上法院。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蓝晨公司的侵权行为,结合本专利的类型、美观性,蓝晨公司的侵权行为、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蓝晨公司赔偿鸿宝公司85万元(含合理开支)。
  蓝晨公司不服此判决,向省高院上诉。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徐兵 ,来源:中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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