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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网店显著位置擅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5-11-04 16:39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导读】河北省保定市一网店业主王某,于2007年4月17日,注册了域名“www.zippo.org.cn <http://www.zippo.org.cn>”,并将该域名直接链接至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为“ZIPPO量贩河北老王老店”的网店,又在网店首页突出使用之宝公司注册的“ZIPPO”标识,并在其销售的非之宝公司生产的“Cricket”一次性打火机的宣传图片上显著标注“ZIPPO”标识。之宝公司发现后将其侵权行为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org.cn <http://www.zippo.org.cn>”域名;立即停止在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注“ZIPPO”注册商标;停止在其网店销售的非原告之宝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标注“ZIPPO”注册商标;被告将“www.zippo.org.cn <http://www.zippo.org.cn>”域名无偿转让给原告注册和使用;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下称之宝公司)始创于1932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其拥有的“ZIPPO”品牌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标志。其产品不仅是美国军方指定的采购产品,而且在美国好莱坞影片中也多次“亮相”,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在中国,之宝公司注册了“ZIPPO”系列商标,其中包括:第347274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打火石,有效期至2019年4月29日;第3091639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吸烟用),有效期至2013年3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0年将“ZIPPO”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ZIPPO”商标权的案件被列入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认定之宝公司注册和使用在打火机等商品上的“ZI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河北省保定市的王磊系淘宝网上一网店业主。2007年4月17日,王磊注册了域名“www.zippo.org.cn”,并将该域名直接链接至淘宝网“ZIPPO量贩河北老王老店”,该淘宝网店系一打火机销售网店。在该淘宝网店首页突出使用“ZIPPO”标识,并且在其销售的非之宝公司生产的“Cricket”一次性打火机的宣传图片上显著标注“ZIPPO”标识。
  之宝公司发现后,通过公证方式进行取证,然后于2012年7月以该淘宝网店业主王磊的行为侵犯了之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业权为由,起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保定中院)。
  判决
  保定中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保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磊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org.cn”域名;二、被告王磊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注“ZIPPO”注册商标;三、被告王磊停止在其网店销售的非原告之宝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标注“ZIPPO”注册商标;四、被告王磊将“www.zippo.org.cn”域名无偿转让给原告注册和使用;五、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磊负担。
  保定中院2012年11月将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该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三:一是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予以使用,二是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图片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三是在其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识其经销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鉴于前二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法律规定明确清晰,因此仅对第三种情形构成商标侵权予以分析。(作者: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先锋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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