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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十大陷阱(3)

发布时间:2015-11-12 14:5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办案,破除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逐步做到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仍有部分工作人员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似乎只有被抓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才算完成了使命。正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使得他们不能容忍律师的不同观点,尤其是当律师指出这两部门的违法操作时,专断的司法行为就会出现,律师难免成为牺牲品。

  更加严重的是部分法官也始终坚持其有罪推定的逻辑,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进退,同律师对抗。因此,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专断行为陷阱,律师不得不防。不然,轻则被取消律师辩护权利,重则涉嫌犯罪,不能自保。

  司法不公陷阱

  公正效益本来是司法过程中的核心目标。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新中国成立后延续的根据地时期主要依靠政策的司法模式也是传统文化影响所致。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老百姓之间强调以和为贵,司法中重法治民,宽典待吏,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

  事实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养有待提高;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切向钱看,为了捞钱置法律于不顾,滥用特权,以经费不足、工资不高为借口,搞权钱交易。由于法官权力太大,又缺乏有效监督,枉法裁判时有发生。利用所谓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公正被扭曲时“打官司”就演变成了“打关系”,甚至有些当事人找律师直截了当问其与法官关系如何,有些法官甚至更露骨的告诉当事人找自己就行,何必花钱找律师。如此一来,律师中间也出现了“公关型”的明星人物,许多关系能力不强的律师也就慢慢落伍了,大势所趋下“逼良为娼”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公关明星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更增加的律师工作的难度。

  不正当竞争陷阱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似乎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人都可以干律师同样的工作。因此,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恐怕在世界上都是为数不多的。学过法律的有一技之长的有之,对法律一知半解者有之,公、检、法退休人员有之,政府退休人员有之,公、检、法现职人员亲属(专靠关系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之,打官司“久打成师”者有之,正规律师有之,投机取巧之人亦有之。可以说三教九流的各色人群都想在法律服务市场分杯羹。河南郑州一个号称“中原第一律师”的任务,其实就是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冒牌货。在闹剧收场以前,此人也曾靠行贿受贿办成过名震一方的大案。行业中的混乱,不正当竞争现象广泛存在,使得许多正规律师事务所、许多正规律师的形象和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上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很多都源于这种不正当竞争。

  万能律师陷阱

  中国律师的分工不明确,除少数大城市里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相对明确外,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万能”律师,不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来者不惧;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律承办。接案之后,不仅律师自己辛苦,而且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许多案件,律师走过场现象严重,只是当事人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矛盾被掩盖过去罢了。万能律师现象如果不能尽快克服,律师在这一陷阱里只会越陷越深。自身素质的提高、整体能力的加强也只能是痴人说梦。(作者:徐州律师,来源:法律小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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