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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将人撞伤后能否向快递公司追偿

发布时间:2015-11-26 11:3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导读:本案是一名快递人员在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向对方赔偿后又向快递公司追偿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当前社会,随着网络科技和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快递业务也随之蓬勃发展,快递人员在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此类纠纷也不时发生并诉诸法院。本案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比较准确地界定了快递人员与快递公司、快递总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厘清赔偿责任划分。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李甲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受雇于被告李乙,负责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区域的某公司快递业务。2013年8月1日18时30分许,原告在进行快递业务时,在胶州市大营路北关派出所东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往北杨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杨某家属费用共计225000元,后来原告找被告李乙协商,要求被告李乙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李乙拒绝。李乙系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在胶州市的网点负责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5000元及利息(起诉日至实际支付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追加青岛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口头辩称,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2、交通事故发生时并非工作时间;3、原告所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所有人不是李乙,且该车不是用于收发快递。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李乙与该公司是特许加盟关系,李乙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不应为李乙就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该公司仅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某商标、某运输网络,与被特许人为平等的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约定,被特许人的日常经营由其自负盈亏、独立担责。该公司负责物流干线运输及快件中转,快件揽收与派送由加盟网点承担,李乙是某快递公司的加盟网点负责人,某快递胶州地区业务实际由李乙负责,某快递公司不应为李乙员工工作期间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与某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综上,某快递公司认为原告诉请对象不适格,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自2012年7月份起从事某快递业务。2013年8月1日18时30分许,原告李甲持C1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胶州市大营路北关派出所东侧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杨某所驾的自行车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8日死亡,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受害人家属225000元。

  关于原告事故发生时的行车目的,原告主张系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并在庭审时申请证人彭某出庭作证。彭某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日晚五点半左右,彭某在送件时在北关办事处附近遇到送快递的原告,聊了一会儿,彭某离开,六点左右,原告给彭打电话,称自己在北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让彭过去把件(快递)拿走,然后彭某去到事故现场帮忙看了看,不久陈某也过去了,彭某将原告的十余份快递拿走,第二天又还给了原告。法庭调取了该次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在2013年8月12日所做的原告询问笔录中,原告称当时自己是在送快递的路上并详细陈述了事故过程。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原告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厢后面有“某快递”字样。(作者:王晓晖,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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