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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法律审查有哪些要点?(3)

发布时间:2015-11-27 11:2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劳动用工合法。

  1.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遵循《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

  2.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独立性问题:五个“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2.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3.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经营情况的解释和杜绝。

(作者:陶云刚律师,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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