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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工作又出新规,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管理可资借鉴(3)

发布时间:2015-12-01 16:49商业秘密网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作者:编辑:优智博-Jean,来源: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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