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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条例》政策解读(2)

发布时间:2015-12-14 09:53商业秘密网

  四、加强县级专利行政执法权

  目前全省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同时,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行为。

  五、健全政府专利工作职责

  《条例》总结了近几年地方专利战略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专利工作职责。一是加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同时,对地方政府在专利工作经费安排、专利执法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加强政府的专利服务与管理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就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专利评议机制、规范和促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培育和规范专利拍卖等技术交易市场、健全全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日报(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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