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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2-21 10:22商业秘密网

  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

  编者按: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与争议焦点涵盖了国内著作权领域的很多前沿问题,一审判决书长达90页,二审判决书长达101页,对文学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承担等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号:

  一审:(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

  二审:(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二审合议庭:

  谢甄珂 袁相军 钟鸣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统称涉案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

  2012年至2013年间,余征未经陈喆许可,擅自采用涉案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涉案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陈喆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现侵权之前,陈喆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陈喆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陈喆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陈喆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而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陈喆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余征的侵权行为后,余征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陈喆的版权权益。(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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