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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16-01-04 10:08商业秘密网

  案例八:《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毕飞宇

  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

  被告:陈枰

  被告:西苑出版社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第三人:北京禾谷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禾谷川公司)【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简称毕飞宇版《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与案外人中融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中融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之权益。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从《推拿》小说作者处取得的著作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毕飞宇为此出具证明书确认此次转让合法有效。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与陈枰签订合同,约定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害了毕飞宇对《推拿》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同时,陈枰版《推拿》使用《推拿》作为图书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枰版《推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根据毕飞宇版《推拿》改编的电视剧剧本,而是在电视剧剧本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小说化处理的作品。陈枰、西苑出版社仅享有根据毕飞宇版《推拿》改编电视剧剧本并进行拍摄的权利,不享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权利,因此,陈枰版《推拿》侵犯了毕飞宇的相关著作权。毕飞宇版《推拿》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等众多奖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推拿”是毕飞宇根据图书内容和主题自主选取使用的图书名称,通过长期的出版发行,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毕飞宇版《推拿》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虽然陈枰根据毕飞宇的同名小说改编创作《推拿》电视剧剧本获得了毕飞宇的授权,而且改编自小说《推拿》的电视剧剧本使用《推拿》作为名称也具有合理性、甚至必然性,但是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并不具有出版电视剧剧本的授权,不具有将相关改编的电视剧剧本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陈枰版《推拿》与毕飞宇版《推拿》的名称完全相同,在陈枰版《推拿》未附加足够醒目的区别性特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存在误认为陈枰版《推拿》就是毕飞宇版《推拿》,或者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综上,陈枰版《推拿》的出版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驳回毕飞宇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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