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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2商业秘密网

  案例九: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马爱农

  被告: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世界出版社)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翻译并出版了《绿野仙踪》、《哈利·波特》系列(合译)等几十部世界成人文学及儿童文学名著。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书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捣蛋鬼日记、男孩彭罗德的烦恼》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13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兴盛乐公司授予新世界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利。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世纪卓越公司、当当网公司销售了该图书。新世界出版社称“马爱侬”是兴盛乐公司编译部负责人孙豆豆的笔名。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要求当当网公司和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法院认为,马爱农的姓名已经成为其翻译作品的来源标识,具有指引读者辨别作品来源的功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马爱农的姓名或与之近似的姓名,误导读者。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13本图书所署名的“马爱侬”与“马爱农”读音相同,仅有“侬”与“农”一字之差,容易引起读者混淆误认,该13本图书属于仿冒马爱农姓名的图书。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其所出版发行的图书上的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作者署名既包括作者的真名,也包括作者的笔名。作者的笔名往往由作者自行选取,图书出版者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图书出版者既应当核实作者笔名的真实性,又应当注意作者笔名是否与其他知名作者的姓名、笔名相同或近似从而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新世界出版社显然未对涉案图书的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具有放任在涉案图书上署名“马爱侬 编译”从而利用马爱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正当地增加涉案图书销量,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对马爱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当当网公司和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相应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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