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法下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的规制 ——兼评美国“跳舞婴儿”案
摘要: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不仅有碍于公众言论自由和获得信息的公共利益,而且给网络服务商带来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对于版权人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的行为设定适当的法律责任。“跳舞婴儿”案明确了版权人在发出移除通知前应考虑合理使用问题,这对于规制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的规则予以了完善,进一步维系了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务操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 “善意”标准 合理使用2015年9月14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Lenzv. Universal Music Corp.案[1](俗称“跳舞婴儿”案)作出判决,该案对于网络版权法下规制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的规则予以了明确与完善,进一步维系了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务操作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基本案情
在2007年2月7日,业余摄影师StephanieLenz在美国著名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上传了一段29秒的家庭视频,其内容为Lenz的两个小孩在厨房里对着一首名为《Let’sGo Crazy》的歌跳舞。在视频中大约四秒钟的时间里,她还问其中十三个月的儿子:“你觉得这个音乐怎么样?”她的儿子拿着玩具点了点头。Lenz将其拍摄的视频取名为《Let’sGo Crazy’ #1》。该歌曲的版权持有人环球音乐集团指派法律部门的员工Sean Johnson每天监视YouTube上的版权侵权情况,其审查的主要标准则是音乐是否占视频的主要部分。Johnson很快发现了涉案视频,鉴于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几乎贯穿于整个视频,从而得出了其占据涉案视频主要部分的结论。因此,Johnson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的要求向YouTube发出了移除通知。于是,YouTube在6月5日删除了涉案视频,并告知了Lenz这一移除行为。Lenz在6月7日向YouTube发出了恢复视频的反通知,YouTube也将该反通知发给了环球音乐集团。随后,环球音乐集团对该反通知表示了反对,认为该反通知没有符合DMCA第512(g)(3)(C)条的要求(没有作出“如有不实依照受伪证罪处罚”的声明),还同时强调了涉案视频构成版权侵权,但没有提到合理使用的问题。Lenz之后接受了法律援助(probono),在6月27日再次发出反通知,YouTube据此在7月中旬恢复了涉案视频。
Lenz很快就将环球音乐集团诉之于法院,在2008年的4月18日根据DMCA第512(f)条提出了虚假称述之诉。双方都要求地区法院作出即决判决(无需经过事实审理的判决),但地区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这一请求,双方则均对此决定提出了中间上诉(interlocutoryappeal)。经过了长达八年的诉讼,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决定,该案仍存在事实争议(环球音乐集团是否善意相信涉案视频构成侵权)需要审理因而被发回地区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根据DMCA第512(f)条的规定,版权人在发出移除通知前需考虑涉案材料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可能构成虚假称述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制滥用“通知与移除”程序的意义
美国1998年制定的DMCA在第512条中加入了著名的“避风港”规则。根据“避风港”规则,履行“通知与移除”程序是网络服务商免于版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但在现实中,网络服务商根据版权人通知所移除的材料并不一定都是侵权内容,因此往往会存在由于错误通知而导致错删的情况。根据DMCA第512 (g)条的规定,为了避免承担由于错删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商必须通知上传内容的用户。[2]之后,用户有权根据发出反通知来向网络服务商要求恢复原来内容,但其反通知的内容必须符合DMCA第512 (g)(3)条的规定,如其应保证“善意相信被删除或移除内容是基于错误或误认,如有不实依照受伪证罪处罚”。[3]根据DMCA第512 (g)(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收到有效的反通知后必须立即将其告知版权人,如果版权人在被告知后不对用户提起诉讼,那么网络服务商必须在十到十四个工作日内恢复上传内容。[4](作者: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来源:《中国版权》2015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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