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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3)

发布时间:2016-01-11 10:09商业秘密网

  3. 交叉许可

  本指南所称交叉许可,是指经营者将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相互许可使用。

  交叉许可通常可以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成本,激励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但是,交叉许可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交叉许可是否为排他性许可;

  (2)交叉许可是否构成第三方进入相关市场的壁垒;(3)交叉许可是否阻碍了下游相关商品市场的竞争。

  4. 标准制定

  本指南所称标准制定,是指经营者共同制定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

  标准制定有助于实现不同产品之间的通用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证产品质量,促进竞争,增进社会福祉。但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

  (2)是否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方案;

  (3)是否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4)对行使标准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是否有必要、合理的约束机制。

  分析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及标准制定等知识产权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同样可以考虑上述相应的分析因素,但是需要充分考虑达成上述知识产权协议的经营者不具有竞争关系这一重要因素。

  (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

  结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协议,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1. 价格限制

  许可人固定被许可人向第三人销售利用其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其最低销售价格,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定。

  2. 独占性回授

  本指南所称回授,是指被许可人就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所作的后续改进,或者通过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新成果授权给许可人。独占性回授,是指仅许可人有权实施被许可人回授的改进或者新成果。

  回授通常可以降低许可人的许可风险,推动对新成果的投资和运用,促进创新与竞争。但是,独占性回授可能使许可人获得对改进或者新成果的控制,降低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许可人是否就该独占性回授提供实质性对价;(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交叉许可中是否相互要求独占性回授;(3)独占性回授是否导致相关知识产权的改进或者新成果向单一经营者集中,进而使其获得或者加强对相关市场的控制;(4)独占性回授是否损害被许可人进行后续改进的积极性。

  如果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将上述的后续改进或者新成果转让给许可人,或者独占许可、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人,分析该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同样考虑上述因素。

  3. 不质疑条款

  本指南所称不质疑条款,是指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不质疑条款一般可以避免滥诉,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不质疑条款限制了被许可人质疑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权利,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许可人是否要求所有的被许可人不质疑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2)不质疑条款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为有偿许可或者可能构成下游市场的进入障碍;(3)不质疑条款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阻碍其他竞争性知识产权的实施;(4)许可人是否通过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取得知识产权;(5)许可人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被许可人接受不质疑条款。

  4. 其他限制条款

  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可能包括下列限制条款:(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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