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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托伐他汀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2-17 09:53商业秘密网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10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强力降脂药物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沃尼尔·朗伯公司拥有该药品活性成分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的中国专利权(ZL96195564.3)。在2007年与北京嘉林药业的侵权诉讼中,嘉林药业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先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含1-8摩尔水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专利复审委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北京高院二审认为,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未对涉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整体考虑,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最高院对本案进行提审,认为技术方案的再现和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最终最高院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判断专利公开不充分的逻辑前提,即技术方案的可实现性,进而才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还明确了化合物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医药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本案也因涉及公益诉讼而广受关注。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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