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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认定方法及考量因素

发布时间:2016-02-25 10:47商业秘密网

  --泛普公司与触动公司、罗延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编者按: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深入推进,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大幅攀升,与此同时专利权属纠纷也开始增多。引发专利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理解不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而单纯因侵权如从权利人处偷窃技术方案和相关资料私自申请专利的情形较为罕见。

  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发明创造内容与发明人本职工作或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应当由主张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来承担。但是,单位应当提供何种类型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则需要裁判者在准确理解职务发明制度立法本意的基础上作出公平裁量。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泛普公司与触动公司、罗延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江苏高院从发明创造对发明者本身内在专业背景要求以及对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等多角度出发,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与发明创造内容的关联性进行了探索与论证。在该案中,在综合考虑罗延廷的专业知识背景、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和科技含量、泛普公司研发内容以及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诉争专利申请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延廷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因此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工业2.0向3.0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在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除可依据发明人在原单位所从事本职工作、单位给其分配任务等证据进行正向判断之外,还可以从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其所作发明创造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反向审查。即如果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时所具备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技术内容和创新高度并不相符,且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研发内容或者研究方向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则应当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除非发明人能够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泛普公司是一家从事纳米触控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罗延廷原系泛普公司员工, 2013年1月14日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设立触动公司。时隔半年,触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罗延廷为发明人,该专利申请目前正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泛普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申请应为罗延廷的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触动公司、罗延廷辩称:罗延廷在泛普公司任职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和诉争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泛普公司也从未分配给罗延廷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任务;罗延廷从未参与过泛普公司触控核心技术工作;涉案专利系罗延廷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经过自己的学习、研究后做出的发明创造,与泛普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10月24日,罗延廷与泛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延廷进入泛普公司工作,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该合同中在罗延廷所从事工作一栏为空白。2013年1月14日,罗延廷向泛普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部门为研发部,职务为研发总监,根据同日泛普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备案的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中载明,罗延廷的工作岗位亦为研发总监。其后,罗延廷于同年6月27日投资设立被告触动公司,7月18日,触动公司以罗延廷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310301987.6,该发明专利申请已于2013年12月11日经申请公开。(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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