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版权保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3-02 09:53商业秘密网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取代了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6年3月10日正式执行。中细软集团表示,这一新规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版权保护格局,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产生深远影响。

  相较于2002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及“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规定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即为网络出版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即为网络出版物,并明确指出了网络出版物作品类型:既包括传统出版物搬到信息网络上,也包括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这意味着将传统互联网、移动网络的数字化作品都纳入到管理范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出版逐渐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也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新规的及时出台,有利于将网络出版生态下的版权保护纳入常轨。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网络出版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发生版权纠纷时,纠纷解决的对策更加明确、效率更高。而规定中特别提到的一点,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这说明,一些新业态的版权保护力度会得到明显加强。

  同时,该新规还明确指出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备的条件。除基本的资质规定之外,该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也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资质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仅限中资企业参与,这与传统出版领域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向外界传递了一个信息,短时间内,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将继续保持以中资企业为主的情况。

  这份规定还明确了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些具体的规定,将有利于版权纠纷时的信息采集,提高版权纠纷处置效率。该规定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这说明,我国的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进一步融合的趋势不会改变。另外,就大家所关心的,新规出台对于自媒体的影响究竟如何,这可能就要该新规后续执行的力度以及尺度,或是后续是否会出台更为具体的执行细则或补充解释了。

(作者:未知,来源:中细软集团)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