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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

发布时间:2016-03-18 14:02商业秘密网

  案例4: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上诉人使用“胜捷”字号并非擅自使用,具有历史的因素,且1996年以来,各方均以“胜捷”字号经营,共存于消防行业,并各自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该类案件在近几年有增多的趋势。对于企业名称的冲突,既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当注意历史因素、市场现状等合考虑。本案从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确定两者字号相同具有历史的因素,且双方在市场共存多年,应当维持双方共存的现状。

  案情与裁判:

  被上诉人的前身深圳深浙消防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该公司在1993年将其灭火器材车间扩大为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厂。后该厂1993年迁到番禺并更名为“深圳胜捷(番禺)器材厂”。番禺市胜捷消防器材厂成立日期为1995年7月并于1996年向消防部门申请变为“番禺市胜捷消防器材厂”及把原“番禺市深圳胜捷消防器材厂”的经营范围全部转入该厂”。该申请有上诉人的同意盖章。后该厂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起诉认为被上诉人使用“胜捷”字号,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深圳胜捷公司与冯毅签订了签署解除协议,但变更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是经上诉人盖章同意的。因此,冯毅在成立番禺市胜捷消防器材厂时使用“胜捷”字号,是有历史渊源的,也是经过深圳胜捷公司同意的,并非擅自使用。上诉人在2005年12月将其经营范围变更为经营消防器材及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而被上诉人广东胜捷设备公司则经营范围一直是有消防器材的生产。另一方面,双方签订过四份销售合同。因此,在冯毅注册成立番禺市胜捷消防器材厂之后,上诉人与番禺市胜捷消防器材厂以及该厂后来变更名称后的广东胜捷设备公司系各自独自发展,并存在一定经济往来。双方各自均通过自身努力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现有证据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消防市场共存了近二十年,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举证证实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这足以表明双方企业名称部分要素上的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两企业间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上诉人使用的“胜捷”字号与上诉人企业本身并没有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唯一的联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使用“胜捷”的字号,在我国已经长期形成共存和使用的市场格局,不会因为被上诉人使用“胜捷”的字号而导致上诉人的市场份额被不公正地挤占。这种经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应予以法律的认可和肯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知产库,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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