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1
发布时间:2016-04-13 13:40商业秘密网
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
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虎软件公司)
【创新性评价】
本案系安全软件不当干预、评价、阻止浏览器软件的典型案例,安全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软件产品或服务时,既是裁判者,又是直接竞争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软件进行干预时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干预方式和程度应与被监督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有意阻碍竞争对手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要对自身产品施以与竞争产品相同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方式,不得采取歧视政策。本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探索。适用法定赔偿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为客观依据。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法官可综合参考行业惯例、第三方统计数据、当事人自行统计数据等在案证据材料,并利用经济学、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和常识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应当考虑到被控行为给原告预期的正常经济利益、市场声誉和市场扩张进度等方面造成的阻力和损失。酌定赔偿数额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规模、范围、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必要时应当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影响力及以及制止其重复侵权的可能效果。
(作者:知产库,来源:北京高院)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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